刘进泽律师亲办案例
某A公司与某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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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9月,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署矿石采购合同一份,合同中规定:A公司以350万价格从B公司采购该矿石,采购款须提前支付,B公司在六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但是合同执行后,由于人民币汇率变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B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成本大幅上升,导致B公司无法继续执行与A公司的合同,要求与A公司重新商议和修改原合同,提高矿石售价。A公司拒绝,并提出根据现有合同A公司已将全部矿石购置款足额支付,B公司须在六个月内足额交付矿石。AB两公司因此发生纠纷,B公司认为人民币汇率变动和通货膨胀属不可抗力,可以终止合同执行,因此停止执行合同,生产停滞。A公司因此提起诉讼。

受理分析过程:本律师及团队考证分析后认为,AB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商务主体,应该对未来市场的变化、本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有足够的预判和认知。在合同签订时,各公司需要对合同涉及时效内面临的全部风险作出预判,并据此起草合同内容,以维护本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执行期间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可以暂停或终止执行。但是人民币汇率变动和通货膨胀不应属于不可抗力,因为这应该是属于公司运营过程中可以预判和提前做出准备的可预见变化;而《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指的是提前不可能预见到的,无法做出任何提前准备的直接影响合同执行的变化。所以,B公司停止执行合同的理由不应该被支持。至于继续履行合同对B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由B公司自行负责承担。

本案在20156月开庭审理,一审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B公司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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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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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进泽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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