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分析过程:本律师及团队考证分析后认为,A、B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商务主体,应该对未来市场的变化、本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有足够的预判和认知。在合同签订时,各公司需要对合同涉及时效内面临的全部风险作出预判,并据此起草合同内容,以维护本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执行期间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可以暂停或终止执行。但是人民币汇率变动和通货膨胀不应属于不可抗力,因为这应该是属于公司运营过程中可以预判和提前做出准备的可预见变化;而《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指的是提前不可能预见到的,无法做出任何提前准备的直接影响合同执行的变化。所以,B公司停止执行合同的理由不应该被支持。至于继续履行合同对B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由B公司自行负责承担。
本案在2015年6月开庭审理,一审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B公司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