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5日,买家贾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齐某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长安区的某物业,并约定全部交易税费由贾某承担。同日,贾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支付中介费2万元。但是,由于贾某现金不足,当天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剩余费用下次支付。
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贾某发现上述房屋非齐某唯一物业,此次交易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认为是该中介公司隐瞒信息,导致其面临比预算多出的数万元税款。于是,贾某与齐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认为交易未完成,余下的中介费无须支付。但是,某中介公司认为贾某拒付余下中介费1元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贾某支付中介费1元及违约金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贾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第一个是居间合同关系,当事人是某中介公司与贾某。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服务收费确认书》中居间合同条款的约定,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某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就已经完成了。
另外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齐某和贾某。本案中,在没有某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又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自行解除的仅仅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买卖双方的行为,对某中介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权利并未丧失。
律师提醒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即已完成居间任务,就有权收取全部的中介费。如需解除买卖合同,应一并考虑尚未缴纳的中介费由何方承担。
购房者在签合同前,各方面都要了解清楚,中介既付出了努力,促成了交易,中介费是应得的。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