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泽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协议解除后中介费问题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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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邹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居间服务费7.05万元.20105,邹某与项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依据项某欠条主张居间服务费.争议焦点:1.房产中介居间义务是否履行? 2.应否交纳居间费用?

律师意见:首先,要看居间是否完成?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

2.居间费用.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买方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合同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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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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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进泽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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