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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遭一方变卖怎么办?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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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遭一方变卖怎么办?

案情:男女双方自由恋爱,为方便后期共同生活,双方共同出首付购买一套按揭房,但该房产只登记在男方名下,此后双方共同还贷一直持续到婚后并支付完毕。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男方在未经女方同意下将该房产出售,男方认为这是其婚前购买,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而且男方提前将所有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卖房合同藏匿,导致女方无任何证据及线索主张对该房屋的权益。

案件代理过程: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由于当事人找来时其手中无任何有用的证据,所有的财产都已经被男方变卖,而且房产还是男方婚前自己的名义购买,如何举证证明属于共同财产成为案件成功失败的关键。

经过分析,女方可通过主张男方的卖房未经女方同意属于无效合同争取利益,但法律还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也就是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其主张无效合同不成立,这一办法效果有限。

委托人自己的银行有还贷的记录,该还贷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我方从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入手,进而查找到有一笔大金额的取现,此后我方通过法院调取了开发商的购房缴费记录,以及男方卖房的买卖合同,经过分析后可看出该笔取现与缴纳首付款时间一直金额一直,而且后期房贷扣款的账号一直,再结合男方的卖房金额问题。最终我方完善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所有的证据可以证实,该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在结婚前,其房产属于双方的按份共有财产,婚后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情况,在离婚时应当对该房产均分,考虑到男方已经将该房产变卖,则女方可获得房屋出让款一半的金额。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我方代理人的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女方一半的房屋出让款,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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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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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进泽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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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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