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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无赠予表示的视为出借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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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无赠予表示的视为出借

时间进入21世纪20年代,高房价仍是社会舆论的焦点,一个家庭为购买一套适合的房产可能要付出几代人奋斗得来的财富。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社会上,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的人占社会的比重巨大,这就导致在子女成家后父母往往会在其购房时给予一定的资助,这种资助也成为当下社会的一种常态,但是子女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的这样。可以说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从此不管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没有继续供养的义务了。

所以子女买房时父母的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如子女主张该出资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未能充分证明该出资为赠与性质的,要承担不利后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关系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举例说法:

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石家庄一位李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诉求是归还当年自己给儿子儿媳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50万余元。

李老太太表示,儿子儿媳是2018年5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石家庄买一套住房,由于两人基本无积蓄,李老太太就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费用共计58万余元。李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的,是让他们度过难关。但是呢,在儿子儿媳来说,该部分出资用于购买婚后的住房和装修,又听说“一方首付、共同还贷”的说法,就应当认定是父母对夫妻两人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这里呢就需要对“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这一规定做个分析。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

上述案例中李老太太与儿子均认可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且还有当时儿子为李老太太出具的借条。虽然儿媳主张是赠与,借条系事后出具,并提出对借条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但根据相关规定,文件形成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法院没有准许。

退一步将,即使借条系事后出具,该借条也是李老太太与儿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儿媳应提供证据证明是赠与行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判决后经过二审再审过程,二审及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

现如今全国各地都是高房价,儿女刚参加工作还要承受成家立业的压力,刚步入社会哪里来的资金购买房产。而社会的现实又是结婚必须有房这种风俗习惯,这就导致父母出资购房成为常事,但儿女不能以为父母出资就是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敬老爱幼乃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难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这样才能保障父母的自身权益,避免儿女成家而使父母陷于经济的地位。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是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没有必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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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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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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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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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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